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2009]5号
【时间:2009年04月13日】 【来源:广东局】 【字号:大 中 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
[2009]5号
珠江期货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函》(期函字〔2008〕300号)的要求,我局于2008年12月15日至17日对你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抽查部分客户数据,发现你公司于2008年10-12月为客户提供盘中透支。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盘中透支检查中,你公司未能按照我局要求,及时在你公司自查报告中如实报告有关盘中透支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我局下发《关于格林期货涉嫌违法违规有关情况的通报》(广东证监〔2008〕128号)后,你公司仍发生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我局已于2008年12月3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广东证监函〔2008〕913号),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杜绝各种形式的盘中透支行为,并责令你公司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开发新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为期三个月。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n1335280/11139950.html
日前,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发布通告,对珠江期货有限公司(下称“珠江期货”)盘中透支情况进行行政监管措施,限制该公司在三个月内进行新客户开发。
广东证监局在通告中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函》的要求,广东证监局于2008年12月15日至17日对珠江期货盘中透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抽查部分客户数据,发现珠江期货于2008年10月~12月为客户提供盘中透支。珠江期货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盘中透支检查中,珠江期货未能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在公司自查报告中如实报告有关盘中透支问题,违反了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还称,在广东证监局下发《关于格林期货涉嫌违法违规有关情况的通报》之后,珠江期货仍然发生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已于2008年12月31日向珠江期货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杜绝各种形式的盘中透支行为,并责令该公司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期货公司首次出现违规的盘中透支交易行为。不久前,黑龙江证监局于3月31日发布类似通告,对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盘中透支行为进行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并限制其3个月内为客户开立新账户。另据业内人士介绍,浙江一家期货公司之前也因同样行为受到类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