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举报有年限限制吗?

2025-12-05 12: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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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年限限制,一般情况时间为三年,特殊情况为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扩展资料: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回答2:

有的,60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1.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
3.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4.审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参考资料: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