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签了10万元的借条,上面写了有120平方米的房子做抵押,现在有三次机会债权人没有让债务...

2025-12-05 0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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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如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如你所述,债务人和债权人已经达成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但本案的债权人放弃了办理机会;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才成立并生效:债权人开始对该不动产享受优先受偿权。如此,本案的抵押权并没有成立生效。
债权人提供物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形:先执行物保,次执行保证。本案债务人提供不动产的抵押权;没有成立生效,因此只有执行保证人了。但本案债权人三次机会放弃去做房产抵押登记,视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回答2:

担保人要负赔偿责任。

回答3:

人保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时,应先实现物保,不足部分再由人保人承担,如物保价值等于或超过主债务额的,人保人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了,物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人保人追偿。120平方米的房子显然超出了10万元的价值,债权人应该要求债务人就房子优先受偿,然而债权人放弃了房产抵押登记,就意味着他失去了向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的权利。因此,担保人可以免责。

回答4:

是不可以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