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现代社会,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吸收,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企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一般注意义务制度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积累加以发展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创设和持续特定危险源者,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而对一般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
注意义务是一种管理性义务,涉及的是董事实际能力的付出程度,对公司事务的关切程度,和对股东利益维护的尽心程度,是公司法层面上董事的一种行为标准。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克服董事、经理的贪婪和自私行为,是道德要求的体现。